本報北京1月3日電(記者孫風娟)參與財務造假的人員眾多,檢察機關在追訴犯罪時該如何把握?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3件依法從嚴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麵對記者提問,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廳長杜學毅表示:“檢察機關堅決貫徹落實‘零容忍’要求,全麵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懲首惡、又打幫凶,讓造假者受到應有懲處。”
記者了解到,從檢察機關辦理的財務造假案件看,財務造假犯罪正在逐步形成以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為核心,中介組織與上下遊關聯企業相互配合的造假“生態圈”。依法追究“造假者”刑事責任,檢察機關既依法從嚴追訴財務造假相關犯罪中公司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又依法嚴懲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同時依法追究配合造假的上下遊公司企業等第三方的刑事責任。
杜學毅表示,組織、指使欺詐發行、違規披露的公司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董監高,是財務造假犯罪的首惡,檢察機關要依法從嚴追訴。對於背後的挪用、侵占公司企業資產,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關聯犯罪,檢察機關要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引導公安機關深挖徹查,切實保障公司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檢察機關辦理財務造假案件,應堅持‘一案雙查’,在追訴公司企業財務造假犯罪的同時,同步審查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出具的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的行為,發現犯罪線索的,依法要求公安機關開展偵查,進行全鏈條打擊。”杜學毅表示,對於承銷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等中介組織怠於履行“看門人”職責,參與或者配合財務造假,破壞市場誠信機製,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影響市場信心和行業威信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對上下遊關聯公司企業等第三方單位或者個人配合實施造假,構成合同詐騙、虛開發票、逃稅等犯罪的,檢察機關將依法全麵審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同時構成欺詐發行、違規披露犯罪共犯的,從一重罪定罪處罰。
评论
谷歌留痕
回复你好你好好的话说
谷歌留痕
回复哈哈哈回家试试